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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所有权可以抵押 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需获得承包人的同意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 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权属用于办公楼建设的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建设的
城镇职工自己购买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 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买住房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渔业生产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接受无偿赠送的房屋,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城镇职工,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自己购买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渔业生产的
因自然灾害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购买住房的残疾人组织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开发房地产的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 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权属用于办公楼建设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建设的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B)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C)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D)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以实物交换房屋 等价交换的房屋
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对外营业的饭店的 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建设的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可以抵押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可以抵押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相应减免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城镇职工,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