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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的外国企业代表处
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企业的股权,未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不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是由进u的各项零配件简单组装而成的,不得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从事交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再投资额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税期的利润可按饶让原则视同税后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该企业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规定项目的企业,不包括单独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从事交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设在西部地区的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也可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规定 企业开办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第一个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开业当年即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单独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