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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
上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认可 认可的申请应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而就同一事实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范围包括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送达范围包括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后及时予以回复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允许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虽然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仍然可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 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送达 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
当事人应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