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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角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凡是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的 凡是礼所不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唐朝时期具有"礼律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用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天之任德不任刑 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明刑弼教 孝者,天之经也
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西周的礼与刑相比, 居于主导地位 西周的礼与刑相辅相成 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发挥阶级统治的职能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唐朝时期具有"礼律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用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用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文武张设 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刑,礼,道迭相为用
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