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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经省、自治区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0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征用农地,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征用其他土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征用土地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其他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征用农地,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征用其他土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征用土地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其他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农用地的行为 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农用地的行为 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市、县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2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在广东省人民政府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某县的20公顷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所以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为实施该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使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农用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专用之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工程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