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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0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出让 征收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市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集体土地征收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向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向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向省级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向省级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向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向省级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出让 征收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集体土地征收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2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在广东省人民政府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某县的20公顷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所以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为实施该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使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农用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专用之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