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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就( )内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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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的保修期自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接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主张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商品房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人、维修单位、保修责任、保修范围  维修费用、维修单位、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争议解决方法、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非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保修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由于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负有保修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修期等,保修期从完工之日起算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房屋竣工   竣工验收   房屋交付   办理入住  
保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保修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由于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负有保修义务  
保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非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保修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由于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负有保修义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预计房屋之日  交付之日  建房之日  交付后10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非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保修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内由于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负有保修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施工单位  材料供应商  设计单位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按套或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  按套或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不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保修费用  附加条件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使用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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