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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2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包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 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8000万股,控股股东在股__会召开后承诺认配股份数量 配股前甲公司股本总额9000万元,拟配售3000万股 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达到拟配售数量60% 甲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40% 控股股东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包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该上市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少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20%
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5% 控股股东在股__会召开前已经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 上市公司最近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少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20% 采用直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5% 控股股东在股__会召开前已经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 上市公司最近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股份的数量 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购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5% 控股股东在股__会召开前已经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2% 上市公司最近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2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包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不用满足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2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50%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不用满足公开发行新股的-般条件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40% 控股股东在股__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