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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为一年 每届任期为二年 每届任期为三年 每届任期为五年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任产生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的方法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5-9 人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任命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任产生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的方法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方法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托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搬销、规模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 居民委员会委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派1名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任期为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