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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机关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居民委员会必须开展“爱护社区公共财产”方面的宣传活动 居民委员会兴办生产活动所得利润,除依法纳税外,可自由支配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费用,辖区内的居民必须按户缴纳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任产生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的方法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机关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10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方法 居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或部门的指令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及用房应由社区居民会议统筹解决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可以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收益单位筹集
居民委员会应采取民主决策方法 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由上级委托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居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搬销、规模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 居民委员会委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派1名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任期为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3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可以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收益单位筹集
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合并或分设 居民委员会的规模调整由居民决定 家属委员会的撤销无需经过其所属社区同意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杭州市武林街居民委员会 天津市南市街居民委员会 天津市小白楼居民委员会 杭州市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服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监督
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主任指派 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西里社区居民委员应选齐配合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 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可不另设社区服务站 西里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要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不必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居民委员会既要依法组织开展自治活动,也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虽然是自治性组织,但仍应以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为主 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工作计划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甲部不能参加曙光居民委员会 甲部军人不能参加曙光居民委员会 甲部随军家属能参加曙光居民委员会 甲部不受曙光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约束 甲部应曙光居民委员会要求应当派代表参加与其有关问题的会议
居民委员会干部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 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由居民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居民委员会直接对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