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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通知和公告程序,将申报的债权人登记审查,并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对某项债权的担保性质发生争议,则在( )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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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全体一致通过  
享有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无权参加破产程序  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该申报有效,人民法院予以补充登记  该申报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登记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应再对其补充分配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单独向人民法院申报, 由法院判决清偿  可持有关证明向清算组申报, 由清算组决定是否清偿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全体一致通过  债权人会议__同意  
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2000年8月1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1个月内补报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必须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  若债权人没有提出重整申请,则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全体一致通过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全体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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