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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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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所有权  房地产产权  共用部分持分权  人身权和人格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前提是建筑物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建筑物”指住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它属于共有的一种特殊类型  不动产物权不包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外与他人协议确定的相关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  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和绿地,属干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不仅要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且要登记共有权及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属于业主无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专用所有权、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业主转让建筑物专有所有权时,对其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  建筑区划内,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分别进行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管理权复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业主大会不是诉讼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共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外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外部分的管理权  
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都要单独进行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业主委员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无权请求公布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共有部位的租赁权  业主对共用设备的抵押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指区分所有人享有共有部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物,区分所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之间具有排他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专用所有权、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业主转让建筑物专有所有权时,对其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   建筑区划内,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指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共有部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分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之间具有排他性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处分权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不仅要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且要登记共有权及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属于业主无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公有权  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对共有权作单独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一体的,不可分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可以分别变动或者转移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收益权。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私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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