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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 )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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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存续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有担保的并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在到期日前最后5年,长期次级债务呵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长期次级债务不能计入附属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入股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到位可以让金融企业无风险经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以风险为核心,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金融企业风险控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金融风险损失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存续期限至少在 5 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有担保的并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在到期日前最后 5 年,长期次级债务呵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 20%  长期次级债务不能计入附属资本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  处理银行业突发事件  发布银行业管理规章  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法》  《保险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信用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甲省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乙市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丁省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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