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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不同病因引起的血小板计数低于20×109/L伴有严重的出血者 血小板计数不低、但功能异常所致严重出血者 大量输血所致的血小板稀释性减少计数低于50×109/L伴有严重出血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无明显的出血 对于白血病患者,血小板小于10×109应当输血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当血小板计数>100×109/L时可以不输 血小板计数<50×109/L时应考虑输注 当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血小板输注应缓慢进行,以免引发过敏反应 产妇的血小板低于50×109/L时不一定输血小板
不同病因引起的血小板计数低于20×10/L伴有严重的出血者 血小板计数不低、但功能异常所致严重出血者 大量输血所致的血小板稀释性减少计数低于50×10/L伴有严重出血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L无明显的出血 对于白血病患者,血小板小于10×10应当输血
血小板计数<30×109/L 欲进行有创操作,则必须提高血小板计数至>50×109/L 对于已经存在持续出血或在重要的狭窄腔隙(如大脑和眼)内有出血风险的患者,也应该提高血小板计数到>50×109/L的水平 一般不主张输注血小板达到>100×109/L 出血患者伴贫血,应给予输注血小板
不同病因引起的血小板计数低于20×10~9/L伴有严重的出血者 血小板计数不低、但功能异常所致严重出血者 大量输血所致的血小板稀释性减少计数低于50×10~9/L伴有严重出血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无明显的出血 对于白血病患者,血小板小于10×10应当输血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血小板浓缩液或单采血小板 冷沉淀物 凝血酶原复合物 以上均是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血小板计数>100×10/L,可以不输 血小板计数<50×10/L,应考虑输 血小板计数是50~100×10/L,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术中出现不可控制渗血,血小板输注不受限制 血小板计数<40×10/L,才应立即输血小板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0.022单位 0.032单位 0.042单位 0.052单位
输血后的临床症状改善情况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增高指数 输血后血小板平均体积的变化 血小板回收率 输血后血小板计数
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 血小板计数是50~100×109/L,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术中出现不可控制渗血,血小板输注不受限制 血小板计数<40×109/L,才应立即输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30×109/L,并可以产生自发性出血 欲进行有创操作,则必须提高血小板计数至>50×109/L 对于已经存在持续出血或在重要的狭窄腔隙(如大脑和眼)内有出血风险的患者,也应该提高血小板计数到>50×109/L的水平 一般不主张输注血小板达到>100×109/L 出血患者伴贫血,应给予输注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50x10/L时应考虑输注 当血小板计数在50~100x10/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当血小板计数>100x10/L时可以不输 血小板输注应缓慢进行,以免引发过敏反应 产妇的血小板低于50x10/L时不一定输血小板
去白细胞血小板 单采血小板 HLA同型的血小板 配合型的血小板 以上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