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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拟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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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甲因故退伙,甲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因甲退伙,乙、丙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依法为A企业提供担保  代表A企业与B公司谈判  
甲、乙、丙均可以债权出资  甲、乙、丙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时,均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前3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乙和丙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2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甲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丙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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