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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只能做有限合伙人,乙、王某、李某至少应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都只能做有限合伙人,王某、李某只能做普通合伙人 上述合伙人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 上述合伙人可以都是普通合伙人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不得同A企业进行交易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甲 甲不得自营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由丙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两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经2人以上同意即可修改合伙协议 除甲之外,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乙、丙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