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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订立合伙协议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协议的下列内容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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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以劳务出资的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名称中只标明“合伙”字样  由乙执行企业事务  出资最多的丙有权修改合伙协议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三方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三方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三方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三方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领取报酬,合伙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乙  甲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可以自行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出质  
甲的出资为劳务,作价1万元  乙的出资为现金6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丙的出资为作价15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入一致同意  
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名称中只标明“合伙”字样  由乙执行企业事务  出资最多的丙有权修改合伙协议  
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没有李丙的签名、盖章而可撤销  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未规定合伙期限而无效  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  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甲、乙、丙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丙决定,委托甲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聘任丁执行合伙事务  
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乙的出资为现金7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2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以劳务出资的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名称中只标明"合伙"字样  由乙执行企业事务  出资最多的丙有权修改合伙协议  
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甲以其出资金额的两倍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丙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是合伙事务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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