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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 2006年12月10日 2006年12月15日 2006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同意 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008年12月1日 2008年12月10日 2008年12月15日 2008年12月31日
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传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协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1日 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12月15日 2014年12月31日
调解应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久拖不决 通过调解方式获得的调解书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新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调解,减少行政诉讼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其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2008 年 12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10 日 2008 年 12 月 15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