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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下达处理决定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不需当事人申请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承办,须当事人申请 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面积较大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受理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C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B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2006年12月1日 2006年12月10日 2006年12月15日 2006年12月31日
C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B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 由当事人提供
2008年12月1日 2008年12月10日 2008年12月15日 2008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日 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12月15日 2014年12月31日
调解应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久拖不决 通过调解方式获得的调解书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新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调解,减少行政诉讼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