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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牛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经注册的药品的商品名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不能申请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可以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 药品化学名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 制剂一般采用商品名加剂型名 药典中使用的名称是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名简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药名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可作为药品的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收载的药品,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药品商品名称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通用名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药品商标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使用,受法律保护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的广告,应按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需经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甲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由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药品商品名称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3 药品商品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两倍 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不能申请商品名 药品通用药名可以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 药品化学名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 制剂一般采用商品名加剂型名 药典中使用的名称是通用名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种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 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被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 可用作商标注册 无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 按照“中国药典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 中国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药品商品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可作为药品的名称 药名简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药名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无收载的药品,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药品不能申请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可以申请专利和行政保护 药品化学名是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 制剂一般采用商品名加剂型名 药典中使用的名称是通用名
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 字体不得比通用名称突出和显著 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突出和显著 因包装尺寸限制,可以与通用名称不同行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