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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别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以上的 转让房地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将空置的职工宿舍转让给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个人销售商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收回的房产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将房地产变更至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评估价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某房地产公司将待售的一栋花园别墅赠送给某影视明星,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收入,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 交换房屋后价值增长了50% 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增值额为50% 由于遗嘱继承的房屋其价值增长50% 国家依法收回的房地产,其价值增长为50%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项目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25%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居住7年的自用住房 国家征用的房地产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评估价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某房地产公司将待售的一栋花园别墅赠送给某影视明星,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收入,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
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建其他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产品时缴纳的印花税是列入管理费用中的,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仅对超过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员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 又建造其他房地产开发的, 未分别核算增值额的, 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
将空置的职工宿舍转让给政府作为改造安置住房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收回的房产免税 对个人销售商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将房地产变更至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纳税人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以上都是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别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司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顿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未超过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就其超过部分计税 因城市规划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需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