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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为2个月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时效为1年 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的多样性 以国家机关为被告 属于民事争议范畴 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关 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时效期间为2个月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时效为1年 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拖欠赔偿金 拖欠经济补偿 拖欠劳动报酬 拖欠工伤医疗费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半年 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年 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月内提出 以上都不对
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半年 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年 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前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
因不行抗力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中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前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
自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 1 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 年 自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 3 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
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效期间申请中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断 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前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中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前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
属于民事争议范畴 当事人的多样性 以国家机关为被告 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关 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因劳动关系变更 因劳动报酬减少 因拖欠劳动报酬 因增加劳动强度
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有医疗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不包括劳动关系终止之后 以上都不对
3 个月 内提出 6 个月 内提出 1 年内提出 2 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