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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个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单项指标控制 重点控制制度
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控制指标
颗粒物排放总量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 估算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应选择较小的时间尺度开展估算,有条件的可采用以天为单位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 当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或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管控要求的,必要时,可提出暂缓区域内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等建议,控制行业发展规模,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纳入排放总量管控的主要污染物一般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等大气污染因子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禁止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严格控制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一般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一般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 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要严格限制此类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设工程 必须实行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工程一律不得建设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禁止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 严格控制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只需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对于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不管
要严格限制此类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一般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一般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等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