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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政策适用主体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 小微企业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对企业持有的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速折旧优惠中可采用缩短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 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未的情况进行判断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一律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非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速折旧优惠中可采用缩短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西部大开发不适用过渡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白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速折旧优惠中可采用缩短年限、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香料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以叠加享受 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蔬菜、豆类养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5%确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取得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不得重复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蔬菜、豆类养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
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香料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可以叠加享受 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商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