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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须经过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证明在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添加剂不影响食品感官理化性质 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正式批准、 公布 食品添加剂对食品营养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检部门
减肥食品 降糖食品 老年保健食品 免疫调节保健食品 婴儿及儿童食品
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不应有破坏作用 不得超过允许限量 对人体安全无害 作为伪造的手段 不得加入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领域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原卫生许可证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自行失效。 对于拟从事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07) 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94) 以及卫生部公告, 但因没有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而未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在申请生产许可时, 应当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对于拟从事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如果复合添加剂原料中的单一品种添加剂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 除了应当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 组分、 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外, 还应一并提交卫生部门准予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证明材料。 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不得超过允许限量 作为伪造手段 对人体安全无害 不得加入食品添加剂 不应有破坏作用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规定的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证明在使用期限内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