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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共同出资组成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半年后,丙想加入,甲、乙二人便口头表示同意,并与丙约定由丙负责销售业务,并且如果企业效益较好,可给丙一定利润提成。此后,丙便积极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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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口头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二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其劳务,乙以其专有技术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口头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二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其劳务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甲、乙、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除非另有约定,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依法为A企业提供担保  代表A企业与B公司谈判  
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因此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二人成立的是普通合伙,但在名称中没有“普通合伙”的字样  
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口头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二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其劳务,乙以其专有技术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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