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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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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丙系无权代理,其购销行为无效  丙系无权代理,需经乙、甲承认,其购销行为始生效力  由于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丙可以购销家电  合伙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主张有效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约定由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甲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除非另有约定,须经乙、丙一致同意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劳务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5万元  若乙和丙均转换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可以同他人一道经营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本合伙企业中只允许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不允许有限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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