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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施工满1年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后1个月内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7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7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
申请施工许可证是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措施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完成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止施工满1年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工超过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后1个月内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的施工措施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完成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在乡、村规划区内,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措施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完成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措施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完成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施工许可证当的申领条件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7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对施工单位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对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中止施工满1年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恢复施工后1个月内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施工单位应在2019年5月2号之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 在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报告发证机关后即可以恢复施工 施工许可证作废,需要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的施工措施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完成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