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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获利情况如下表,该企业开始纳税的年度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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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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