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