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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在司法文书域外和调查取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在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台湾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可到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上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认可 认可的申请应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而就同一事实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中请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允许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台北乙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判决的申请 申请人向内地两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台南法院的民事判决,应当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内地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南法院的民事判决申请后,甲公司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内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