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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进行重组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所规定的重组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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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发行人  证券期货临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三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可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也可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  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  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  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最近5年连续亏损  因3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最近1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自销和承销  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可以采用代销或包销方式发行  
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__等义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__等义务  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审阅信息__文件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资料  发行人的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发行人改制重组的情况  
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应当拒绝保荐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置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  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  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  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  
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  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  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  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商对所承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入,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未能充分售出,发行人预计的资金筹集计划未能实现的情形只会发生在包销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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