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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一件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5日,周某于2007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吴某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4日,吴某于2007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郑某于2007年5月9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申请人王某邮寄发出了驳回决定,王某1月12日收到了该决定,并于2007年5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部分申请费,但没有缴足 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予以答复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了主动修改 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006年10月2日 2006年10月5日 2006年10月8日 2006年10月17日
2006年10月2日 2006年10月5日 2006年10月8日 2006年10月17日
2006年11月24日 2007年1月11日 2007年1月19日 2007年1月26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附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012年2月4日 2012年4月9日 2012年4月24日 2012年5月9日
2008年9月2日 2008年12月1日 2009年2月6日 2009年4月8日
2025年4月18日 2025年4月21日 2027年1月12日 2027年2月26日
赵某和李某应在2007年11月28日前答复该审查意见通知书 赵某和李某可以在2007年11月28日前提出延长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限的请求,并在2007年12月28日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赵某和李某的答复可以仅仅足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 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可以仅由赵某签字或者盖章
甲和乙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提出了在某饭店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提出了由丙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甲和乙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与该专利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2014年5月21日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8月13日 2014年8月29日
2025年4月18日 2025年4月21日 2027年1月12日 2027年2月26日
2025年4月18日 2025年4月21日 2027年1月12日 2027年2月26日
2006年11月24日 2007年1月11日 2007年1月19日 2007年1月26日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个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驳回决定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台湾地区企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年7月3日 2010年7月22日 2010年7月23日 2010年7月25日
申请人的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了一项本国优先权,但他在请求书中错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答复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要求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的补正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2010年7月3日 2010年7月22日 2010年7月23日 2010年7月25日
2007年3月6日 2007年3月12日 2007年4月2日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