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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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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不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中,应当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在报送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其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判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程序和时限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可以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起送至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30日10日  20日10日  30日15日  60日15日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规划草案结论  
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作为是否批复规划草案的主要依据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规划审判机关不予采纳审查意见的理由说明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不可以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已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可以做出说明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规划草案结论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各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结论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不采纳  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采纳  以上三项都可以  
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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