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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后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草案 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 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和专项规划草案
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 综合性规划草案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 专项规划草案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程序和时限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就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应当就其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征求意见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起送至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规划草案结论
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有关单位、专家可以申请查阅不予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理由,但公众不可以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只将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一个总体的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 综合性规划草案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 专项规划草案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环境影响分析的可靠性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提升环境绩效对策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规划草案结论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在各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作为是否批复规划草案的主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规划审判机关不予采纳审查意见的理由说明
在审批规划时,违法批准了应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 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违法批准了应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
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规划审批机关 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编制机关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跟踪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