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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重组,此时税法上不视同资产交易 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视同成立新企业,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处理 企业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收购方作为出资方属于投资行为,所以不需缴税 企业合并应视同被合并企业的终结,在税务处理上-般应实行企业清算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国税局管理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应以当期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递延所得税费用等于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 企业所得税容易发生税负转嫁 企业所得税属于间接税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新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企业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重组,此时税法上不视同资产交易 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视同成立新企业,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处理 企业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收购方作为出资方属于投资行为,所以不需缴税 企业合并应视同被合并企业的终结,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应实行企业清算
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预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 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有业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所有业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新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有企业都适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有业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所有业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2008年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