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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7年1月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周某于2008年3月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郑某于2009年10月1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自己于2008年11月24日提出的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
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 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 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发明专利缺乏创造性 发明人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是平面产品 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充分
2010年12月2日李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1年11月9日李某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1月10日陈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10月8日刘某针对该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 专利权人
合议组主审员是乙的近亲属 合议组参审员是该发明专利权A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合议组组长在乙请求宣告甲的另一项发明专利权B无效的案件中担任主审员,且该案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B有效 合议组组长在乙针对该发明专利权A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担任主审员,且该第一次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A有效
甲以产品广告A1和产品出库单B1相结合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 乙以对比文件D1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 乙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甲以对比文件D2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X1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理由Y2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理由Y4不予考虑 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主张其提出的证据X2可用于支持无效宣告理由Y4,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针对甲于2013年4月7日补充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 针对甲于2013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1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但没有补充证据 针对甲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的理由
甲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变造为发明专利证书,以便于在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时获得更多的许可使用费 甲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乙在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原有的专利号 甲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但甲仍将其库存的标有专利标志的产品拿出来公开销售 甲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就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本产品已获国家专利”
请求专利局撤销王某的专利权 请求专利局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王某的专利权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王某的专利权无效
王某于 2012年 1 月 9 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周某于 2013年 3 月 4 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郑某于 2014年 10 月 16 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赵某于 2013年 11 月 25 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甲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变造为发明专利证书,以便于在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时获得更多的许可使用费 甲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乙在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原有的专利号 甲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但甲仍将其库存的标有专利标志的产品拿出来公开销售 甲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就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本产品已获国家专利"
甲以产品广告A1和产品出库单B1相结合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 乙以对比文件D1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 乙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结合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甲以对比文件D2和对比文件D3结合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
证明自己的产品与甲某的专利产品不相同 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 请求宣告甲某的专利权无效 证明自己不知道有甲某的专利权的存在
张某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在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权限 张某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否则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张某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 张某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张某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在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权限 张某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否则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张某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 张某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其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依据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起针对发明专利权A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依据新的证据或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权A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于2007年1月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周某于2008年3月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郑某于2009年10月1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李某自己于2008年11月24日提出的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献,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