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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档案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应不少于10年。保存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行为尚未结束的,估价档案应保存至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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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1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4年  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估价师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估价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估价项目来源和接洽情况记录、估价报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记录等应归档  估价档案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满10年的,即可销毁  估价机构终止的,其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  
估价作业开始日期  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  价值时点  估价报告出具之日  
体温单、 医嘱单、 特别护理记录单作为病历的一部分随病历放置, 病人出院后送病案室长期保存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病人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病区交班报告本由病区保存1年,以备需要时查阅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病人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  病区交班报告本由病区保存3个月,以备需要时查阅  
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算起不少于1年  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算起不少于2年  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算起不少于3年  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算起不少于4年  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算起不少于5年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1年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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