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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前提是建筑物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建筑物”指住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它属于共有的一种特殊类型 不动产物权不包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具有完全性,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人则不享有处分物的权能 所有权是自物权、独立的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从属性的物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具有弹力性
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财产所有权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物权制度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债权的效力强于物权 物不具有可支配性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无效 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其部分权能不能转移给他人行使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全面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三者构成 成立登记时需将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分别进行登记 可单独处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保留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而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 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不具有单一性,所有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独立的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从属性的物权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使用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所有权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物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
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结合 所有权转让 强化经营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所有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这一不作为义务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权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可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而并非指所有权能够永远存在
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取回权的权利人不只限于物的所有人 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不得行使取回权
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存在 是有期限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自由处分的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使用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所有权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物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
所有权转让 强化经营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结合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 它是按份共有权 它属于用益物权 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
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这一不作为义务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可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如果将所有权的一部为设定他物权,不影响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