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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法律关系首先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才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要主体和客体双方均表示意思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非法定机关行使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 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 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依法律规定行使
从狭义上讲,法律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以行政法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示、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性权力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 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性权力应当接受监督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可以不受有关权力机关的监督 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即使无法律依据或无先例的,也可以认为是有效行为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领导命令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序范围内
从狭义上讲,法律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能采取任何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完全避免受到负面损害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做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行政应急性权力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非法定机关不能行使应急权力 行政应急权力只能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才能行使 在紧急情况下行使应急权力可以不受法律的控制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例外
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它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 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它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 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 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它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 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它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法律保留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合法原则,而是行政合法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从狭义上讲,法律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一些虽然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但合乎情理的措施 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通过程序法制来控制行政紧急权力行使过程 实施行政应急措施不得突破某些法治底线 运用行政应急性原则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