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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等进行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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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个人直接对某学校的捐赠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捐赠  直接向困难企业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  
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的偶然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生产企业的捐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个人的所得(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希望工程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将其所得对水灾地区进行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将其所得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直接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新建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个人直接对某学校的捐赠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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