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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究开发费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必要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 专利申请费用、保险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鉴定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
研发活动发生必要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 专利申请费用、保险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鉴定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 自2021年起,企业可在预缴每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自行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2021年起,企业办理预缴申报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自2021年起,企业预缴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在限额内加计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 调整、 检验、 维修等费用, 不含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租赁费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可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烟草制造业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176.75 175.75 179.75 173.75
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其用途的部分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原则 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是否符合按实际发放数扣除的原则 集团企业各独立纳税人扣除工资费用应符合集团总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