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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 48 小时内完成, 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申请发出后 15 分钟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 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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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参加会诊所提出的意见,应如实记录于临床会诊的病历及药学会诊记录本上  不论是否被临床医师采纳,都需要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进行追踪,也可同时建立药历  如果发现自己的会诊意见需要修改,应及时与相关医师联系讨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会诊意见应签署临床药师姓名,标注日期,精确到分钟,必要时提供联系电话  临床药师应对疾病诊断发表自己的意见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历读者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主管医师意见  患者去向记录  病程记录  会诊记录  
10分钟  30分钟  2小时  4小时  6小时  
入院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  
会诊结束后,临床药师应对药学会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整理  临床药师须与有关医师及患者保持联系,了解会诊时提供的药物治疗方案是否被采纳,疗效如何,有何不良反应等  在随访过程中应记录对患者的观察或修正会诊的意见  只有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改善后,药师的会诊才算结束  会诊记录完成后,药师的本次会诊结束  
入院记录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  
会诊记录  转科记录  住院病历  特殊检查结果及其分析  各级医师对诊断及治疗的意见  
下级医院不管什么条件都可以邀请上级医院进行会诊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会诊的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  邀请和被邀请的医疗机构双方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超出诊疗科目的会诊,按扩大诊疗科目处罚  
护理会诊一式二份, 护理部存留一份  护理会诊分为科内会诊、 全院护理会诊  全院会诊由病区护士长提出, 责任护士做病历报告和记录  遇有疑难病症、 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的护理问题, 应及时申请会诊  如遇紧急情况, 可提出即刻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