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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加工费应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都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
(材料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含税加工费用 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成本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加工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含增值税的代垫辅料成本 含增值税的代垫辅料成本 含有委托加工业务定额征收的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加工费用 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受托方应缴纳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额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加工费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增值税税金 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用 受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一利润)/(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一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地点(除个人外)是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由委托方补缴税款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受托方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需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加工费应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首先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
加工费用 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
受托加工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且不含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加工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含增值税的代垫辅料成本 不含委托加工业务定额征收的消费税 含有委托加工业务定额征收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地点(除个人外)是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委托方应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补税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消费税纳税地点(除个人外)是委托方所在地 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委托方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加工费应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都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