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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为R日 配股认购日为R+2日开始 交款结束日为R+7日 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期内,通过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在配股缴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即作为买入方按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证券交易所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
股权登记日为R日 配股认购于R+2日开始 缴款结束日为R+7日 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可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町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可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可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可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股权登记日为R日 配股认购日为R+2日开始 交款结束日为R+7日 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拥有该种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在其缴纳认购款项或确认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后,可委托买入不超过可配股数的股票,具体方式为向场内申报买入配股权证(其实质是买入股票) 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功能,可判别投资者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10个工作日 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如配股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可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记录不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对于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被认购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不予登记,在可配股份总数中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