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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应当自归档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要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业务工作底稿是记录执业内容的重要资料,也是评价考核工作质量的依据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为承揽、规划、控制和管理服务项目所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为形成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结论所获取、整理和编制的各类记录
对于相关服务业务的工作底稿,应自归档日起至少保存8年 对于审阅业务的工作底稿,自工作底稿归档日起至少保存l0年 对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l0年 对于其他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7年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 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任何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鉴证人可以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方式获取涉税鉴证业务的证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服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其完成某些比较复杂的专业工作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 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编制工作底稿,且必须是纸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非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非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在任何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 非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的形式 可以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取得相关资料
若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30天内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约定书后90天内
涉税鉴证报告是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涉税鉴证报告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税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
涉税鉴证的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30日内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 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査执业质量时,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务所不得提供工作底稿 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10年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项目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之间有分歧的,按复核人意见出具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30天内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对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的鉴证事项,税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两种鉴证业务报告 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相关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可不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 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证人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应当自归档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工作底稿的存在形式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 会计师事务所要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