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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哪种方式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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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于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于某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发现于某可能是精神病人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如果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的,应当重新予以认定  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于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于某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发现于某可能是精神病人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告知检察人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明被告人自首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投案等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更正,无须说明理由  由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重新审理案件  由法庭对该证据作出排除裁定,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于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于某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发现于某可能是精神病人  
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于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于某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发现于某可能是精神病人  
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田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发现田某可能是精神病人  发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田某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如在庭审结束前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行为合法的依据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根据  
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对一审已经认定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法庭一律不予质证  
在庭审中除有相反证据外,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如在庭审结束前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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