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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一些已经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犯罪的判决,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死刑判决是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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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重审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本身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功能在于实现对抽象的制定法规范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具有最高司法效力,因此可以适当超出现行法的约束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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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一审管辖权 国家只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委托的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国务院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