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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企业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及B企业合并前简化资产负债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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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对乙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12年12月31日应列示投资收益,并按150万元计量  对乙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12年12月31日应计提减值准备150万元  对乙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12年12月31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并按照2350万元计量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400,000 贷:应付股利——A公司 400,000  借:应付股利——A公司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借:应收股利——某上市公司 40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应收股利——某上市公司 400,000  
金某的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90日  若公司的股东向金某发出承诺,累计卖与他60%,的股份,则这些承诺无效  若收购期限为30天,则该上市公司应于2006年3月7日终止上市交易  如金某最终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则该上市公司的存在形态仍可能为公司  
非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定向募集  非上市公司可通过定向募集及非定向募集  上市公司一般通过定向募集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非定向募集  
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过去3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金某的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90日  若公司的股东向金某发出承诺,累计卖与他60%的股份,则这些承诺无效  若收购期限为30天,则该上市公司应于2006年3月7日终止上市交易  如金某最终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则该上市公司的存在形态仍可能为公司  
金某的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90日  若公司的股东向金某发出承诺,累计卖与他60%的股份,则这些承诺无效  若收购期限为30天,则该上市公司应于 2006年3月7日终止上市交易  如金某最终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则该上市公司的存在形态仍可能为公司  
2×16年9月15日  2×16年9月30日  2×16年8月31日  2×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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