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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期限可以为十二年 一级保护只能延长一次保护期限 一级保护期限可以为10年,申请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护期限 一级保护期限可以为7年 一级保护不能延长保护期限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程序申报 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有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7 年、7 年 7 年、10 年 10 年、10 年 20 年、10 年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可申请一级保护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中药品种获得专利保护后,还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中药品种,能够获得为期七年的保护,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己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程序申报 除临床用药进展的中药保护品种另外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 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D.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程序申报 除临床用药进展的中药保护品种另外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程序申报 除临床用药进展的中药保护品种另外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中药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保密,不得公开 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7年 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有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10年,10年 10年,20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
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3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输程序申报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与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相同 不得超过10年 可略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但不得超过10年 不得超过5年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程序申报 除临床用药进展的中药保护品种另外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程序申报 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外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7 年、7 年 7 年、10 年 10 年、10 年 20 年、10 年
复方大青叶合剂为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擅自仿制和生产复方大青叶合剂的,以生产假药论处 这6 家企业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生产企业
10年,10年 10年,20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分隔符)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0年、10年 20年、10年 10年、7年 7年、7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保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