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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保存备查至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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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2年备查  生产企业按批准的计划生产  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和质量检验  每次配料必须2人以上复核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10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8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6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由各个检验室分散保存  由检测人员各自保存  交检验室主任保存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十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八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六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2年备查。  生产企业按批准的计划生产  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和质量检验  每次配料必须2 人复核  
2年备查  3年备查  1年备查  4年备查  5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8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6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10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3年备查  
归档并适当的期限保存  由各个检验室分散保存  由检测人员各自保存  交给检验主任保存  不用保存,随意处置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3年  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1年  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1年备查  2年备查  3年备查  4年备查  5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  每次配料必须2人以上复核,生产原料和成品数每次记录,经手人需签字备查  生产记录,保存3年备查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每批制剂均应有一份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由操作人员及时填写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  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规定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1年备查